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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对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或超越法定权限、违背法定程序执行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应追究责任,依靠制度完善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总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 执法人员必须依照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文化厅对文化市场(扫黄打非)执法作出的重要决定和部署依法行政。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范围
第四条 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依照职责分工,对自治区全境文化市场(扫黄打非)经营中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执法人员必须经过法律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后,方能在区内文化市场(扫黄打非)依法执行公务活动。
第五条 文化市场执法范围: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121项规定》,对下列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和行业依法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一)营业性文艺演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其他各类游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美术品销售、展销、拍卖等经营活动,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
(三)古建筑、古遗址保护和文物市场的经营;
(四)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图书、报、期刊、电子出版、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
(五)未经行政许可,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未经行政许可,利用卫星方式接收和传输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以及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走私盗版影片的行为。
第六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娱乐场所管理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管理办法》、《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广播电视管理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
(三)《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列》、《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列》、《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121项)》等;
第七条 执法责任:
(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提高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自觉性和责任心。
(二)认真履行职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定程序,对全区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对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立案进行查处。
(三)对文化市场中的违法活动和违规经营行为,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权限实施行政处罚,做到运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理得当,并按规定通报查处情况。
(四)在行政执法中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密切协作。
(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文化市场监管和扫黄打非执法工作经验,积极为加强全区文化市场执法工作建言献策。
(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 执法权限和义务:
(一)负责全区文化市场(扫黄打非)的执法工作,行使行政执法检查和处罚权。
(二)对违反文化市场管理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对文化经营中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按照程序提请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中,有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义务,对利用执行公务之便的违法乱纪行为和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忠于职守,严守纪律,廉洁奉公,文明执法。
(六)接受领导、服从指挥。
(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监督。
(八)准确、及时地处理各类举报。
(九)保守国家秘密。
第九条 执法标准:
(一)全面、准确地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正确有效地执行公务活动。
(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权限、时限查处有关案件,做到依法行政和公正、廉洁、高效。
(三)依法查处和纠正文化经营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四)遵守总队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及时得力。
(五)法规咨询服务热情,处理各类举报及时得当。
(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正确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第十条 考核标准:
(一)按照岗位责任制认真完成年度行政执法工作任务,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准确、适当、公正;
(二)准确熟练掌握有关文化市场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在行政执法中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行政执法中无重大差错;
(四)严格执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五)在行政执法和处罚中,公正公平且无违纪违规行为;
(六)严格遵守总队各项规章制度;
(七)认真按时完成上级和总队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杜绝行政执法工作中无二次督办现象。
第三章 行政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一)滥用职权执法的,越权插手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或违规办案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显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乱用执法职权,侵犯他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五)因执法不到位或因为个人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强制摊派或变相摊派、索要回扣或无偿占用经营者财和物的;
(七)强制拉广告、订购书籍(音像制品)。
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案的。
第十三条 向违法违规经营者通风报信或泄露案情,干预其他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造成的错案要追究干预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追究行政责任:
(一)故意隐瞒包庇案件事实真相,拒不报告的;
(二)拒不承认、不纠正过错或者阻碍对其过错进行调查追究的;
(三)以权谋私、接收违法违规人员财物贿赂等,造成错案的。
第十五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按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或在列行执法检查时,拒不向行政相对方表明身份或出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使用无效的、与本人身分不符的行政执法证件或将证件交由他人使用的;
(三)对文化市场非法经营行为及违法经营活动,举报拖延或处理不当,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受损害的。
第十六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行政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包庇、纵容违法活动及违规经营行为的;
(二)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不予处罚,或者违法适用从重、从轻情节,致使他人及其他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
(三)因失察、失职导致文化市场秩序混乱或者酿成严重后果的;
(四)干扰、妨碍、阻挠重大案件查处的。
第十七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行政责任:
(一)对执法权限范围内,发生的有破坏文化发展环境行为制止不力、隐瞒不报不查,以及直接管辖的范围内出现严重影响文化发展环境案件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净化社会文化发展环境方面的工作任务和案件推诿搪塞,敷衍了事、处理不当的。
第十八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行政责任:
(一)非法查封、扣押、划扣、没收文化经营者财产的;
(二)用威胁或者要挟手段敲诈勒索文化经营者财物的;
(三)使用或损毁、丢失扣押的财物,或逾期不作出处理,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第十九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行政责任:
(一)接受文化经营者或经营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的;
(二)参加文化经营者或经营单位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第二十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行政责任:
(一)违反行政处罚量化标准,擅自处罚或改变罚没种类、幅度的;
(二)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硬性罚没和创收指标的;
(三)违反罚款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的;
第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
第四章 行政责任追究方式或种类
第二十二条 行政责任追究方式和种类:
(一)批评教育:书面公开检讨、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理:经济退赔、扣发奖金;
(三)组织处理:调整、交流;
(四)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五)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二十三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
(一)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二)一年内犯一般过错三次,且均负有直接责任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
(三)受到行政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其中受到撤职处分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者,可以向上一级(文化厅)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行政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文化市场网)
编辑:陆金梅 |